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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