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處理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托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通過12333電話、勞動保障服務網或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流程
一般來說,舉證期限為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舉證期限的,需要延長舉證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是否批準由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決定。同時,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舉證期限和交換證據的時間,但也應當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批準方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逾期舉證的,除逾期提供的證據可能因超越舉證期限無法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質證外,還有可能存在該證據被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不采納作為證據的法律風險。屆時,勞動仲裁機或人民法院將會根據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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