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2年7月向某保險公司申請投?!翱祵幗K身保險”,并填寫了投保單,在投保單告知欄中隱瞞了自己多年患有高血壓病史的情況。由于保險金額較大,達到50萬,保險公司要求其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報告沒有顯示王某高血壓,認為可以作為標準體進行承保。保險公司隨后與王某簽訂了保險合同。
2004年6月,王某突患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王某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受理王某家屬的索賠申請后,立即展開理賠調查。調查發現,王某在投保前有12年的高血壓病史,并于2002年3月住院治療,但王某在投保時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這一事實,致使保險公司基于王某告知的事項進行了承保。保險公司隨以王某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作出拒賠決定。
王某的家屬對于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難以接受,并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楊貴永律師作為該家保險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代理保險公司出庭應訴。
在法庭審理中,原告方的主要理由為:王某在投保時,雖然沒有將高血壓病史告訴給保險公司,但王某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了體檢,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應該檢查出王某患有高血壓的情況,由于指定醫院沒有查出王某高血壓的病情,責任不在投保人一方,而是保險公司自己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楊貴永律師在法庭審理中提出以下理由進行抗辯:(1)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投保人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有關訂立保險合同的問題應當如實告知,這既是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法定義務。投保人王某在投保單中對于保險公司關于其健康狀況的詢問,故意隱瞞了其高血壓病史的情況,顯然違反了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2)承保前的體檢是保險公司控制其經營風險的一種手段,體檢行為并不能豁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論體檢報告的結論如何,都不構成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抗辯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由于投保人王某故意隱瞞了高血壓病史,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王某家屬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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