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于需要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實際上若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不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了多少時間,都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勞動法》規定的員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權利實踐上很難保障,除非用人單位同意,因此,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方。
而《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提出簽訂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企業初次實行勞動者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再次續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和第40條第1項、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只要滿足上述三項中的一項。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是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一方。
二、符合上述條件但用人單位只和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的法律救濟途徑。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1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這屬于推定成立無固定勞動合同關系。這和上述三種情況并列,也就說明符合上述情況但用人單位只和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并不能推定雙方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勞動者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拒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三、符合上述條件但用人單位依然和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救濟途徑。
由上文可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員工就有權利要求續簽。基于權利的相對性,自然就排除了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該視為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這種情況出現后,單位應該給與員工經濟賠償金。
綜上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有革命性的改觀,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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