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相關知識問答 | |
發布時間:2006-10-1 | |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據此,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門對違反交強險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將依法進行處罰。 一、商業三者險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須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強險? 答: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者險保單繼續有效。原商業三者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二、駕駛人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須攜帶何種保險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及《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駕駛人駕駛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粘貼交強險標志;摩托車要隨車攜帶交強險標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險且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商業第三者保險憑證。標志(憑證)丟失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三、如果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或者攜帶的保險憑證不合格,交管部門如何處罰?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一)如果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后發還車輛; (二)對隨車攜帶交強險標志但未按規定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車除外),交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處200元罰款并記1分,并當場責令駕駛人粘貼標志后放行; (三)對未攜帶保險標志(憑證)的,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提供相應的保險標志(憑證)后,交管部門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并記1分后發還機動車。 (四)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保險標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保險標志的,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扣留車輛,對當事人處1800元罰款。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后發還車輛。 四、如果保險憑證遺失仍駕車上路,交管部門如何處理? 答:如發生這種情況,交管部門將視為未放置保險標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到投保的保險公司補辦相應的保險標志(憑證)后,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交管部門將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并記1分后發還機動車。 五、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是否可以驗車? 答: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參加機動車檢驗。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已過期,且未投保交強險的,不予驗車。 六、使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當場處理,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由機動車方當場賠付400元(含)以內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后,機動車方當事人可持《認定書》到保險公司索賠(包括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且在保險期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由各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索賠。 七、使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對于當事方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對于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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