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9月李某乘坐朋友蘇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行駛證登記人為馬某)與張某駕駛的機動車(車主為上海飛達公司)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四腳趾缺失。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蘇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定:李某十級傷殘,治療休息期三個月,護理期一個月,營養期三個月。
法院判決:1、責任承擔:張某承擔70%賠償責任;蘇某承擔30%賠償責任;張某與蘇某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的保證人高某對張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保證義務;車輛系掛靠上海飛達公司,該公司在張某無力償付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馬某系無償向車行出借身份證,非輕便摩托車的實際支配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范圍:住院伙食補貼、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型)、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
本案提示:本案特點在于存在多個賠償義務人,相互之間存在責任劃分;殘疾輔助器具系普通適用型,李某訴請按照二十年賠償期限亦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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