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設立,是指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獲營業執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而設立公司的情形。如果公司存在這種情形,那么它就會在法律上處于一種有別于其他正常公司的地位與狀態。
從理論上講,公司設立瑕疵本應該導致公司設立無效,并且自始否認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這種消極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資格簡單地消滅,往往會對第三人、股東及公司員工等利益相關者造成毀滅性的影響,并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對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嚴重破壞。可見,這無疑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經濟與社會問題。
為了解決這類問題,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了公司瑕疵設立制度。但是,不同國家的公司法對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的規定存在著較大差異,目前典型的有以下三種:
(一)瑕疵設立有效。這種制度以英國、美國為代表,是指公司注冊機關所頒發的設立證書具有推定《公司法》有關注冊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確定性證據功能。依此,一旦公司獲得設立證書,則即便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瑕疵,沒有特殊情況也就不能以此質疑甚至否定公司設立的效力,所有依法注冊設立的公司皆為合法公司。
這種瑕疵設立有效制度很好地體現了民法中公示公信原則:一個公司公告成立,領取并懸掛營業執照,這種行為無疑是在向社會公示該公司已經合法設立、依法擁有法人人格,而我們知道法律行為一經公示,便會產生相應的公信力。第三人正是基于對這種公示的信賴,才與之發生法律關系,比如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合同關系;即便公示有瑕疵,我們也不能依此來否定公司的設立有效,否則將會威脅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人的利益,尤其是增加市場交易的成本,如果我們在和公司交易時都不再相信公示而要親自調查它是否成立有效的話,無疑會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當然也是不可能的。英美法系國家之所以會采取瑕疵設立有效的模式,也正是考慮到效率原則,通過對瑕疵設立的承認,來減少企業設立成本和交易成本。他們知道一個“活著的”公司的價值遠遠大于一個“死掉的”公司這個道理。
(二)瑕疵設立無效。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等采取這種做法。在這些國家,即便公司已經獲得設立證書,但如果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關于設立條件與程序的規定,經股東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起無效訴訟,公司將被宣告無效,且公司自設立開始時起即不具備法律效力。然而,這種絕對否定既已設立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立法態度,對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了嚴重破壞。譬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以原告公司在行為時因存在設立瑕疵而缺乏法人格為由進行抗辯;而在另一些以公司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則以其行為時尚未依法成立為由進行抗辯,從而實現推卸責任的目的。
(三)瑕疵設立可行政撤銷。這種制度是說,當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時,可有行政機關予以撤銷。我國新《公司法》第19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假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由此可見我國采取的是瑕疵設立可行政撤銷制度。
但是新《公司法》仍未就瑕疵設立公司的人格問題或是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作出較為完善的規定,我們呼吁我國公司立法有必要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并且至少區分以下情形設計合理的瑕疵設立制度:
實際出資達到了法定最低資本額而未達到應繳資本額的情形:在我國,為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保障債權人的權利能夠實現,規定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并一次性發放、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得成立。這就是公司法中的法定資本制,但是請注意,法定資本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資本或股份的一次發放,而不是一次繳納股款。
以上就是筆者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淺析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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