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下面就由律霸網小編來介紹一下企業破產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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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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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的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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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產案件的管轄: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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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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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債務人認為應當破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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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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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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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產應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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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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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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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工安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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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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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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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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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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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報債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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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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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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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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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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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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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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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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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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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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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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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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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產程序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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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相比,破產程序有以下幾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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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于民事訴訟程序的范疇,但它又是解決企業破產的專門的法定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的專門規范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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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和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開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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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存在。因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個別債權人優先得到清償等分配不公現象。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也只要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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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主要是為了盡快結束破產后的善后處理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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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破產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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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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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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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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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企業破產程序是怎樣的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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