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法律適用
,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確定了我國工傷事故保險責任處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方法。這是自1951年發布、1953年修正《勞動保險條例》以來第一次作出的具體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的行政法規。在此之前,曾經公布《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這只是一種行政程序的規定,并沒有對工傷事故的處理作出實質性規定。1994年國家立法機關制訂了《勞動法》,只是在第73條規定了工傷事故享受保險待遇的一般原則,也沒有規定具體方法。因此,在實踐中形成了處理工傷事故糾紛時,舊的法規不能適用,新的法規沒有規定的局面,
實際上造成了無法可依的局面,對于保障廣大職工的權利是不利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與現實的操作有重大改變,因此有必要進行詳細研究,對工傷事故保險責任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作出明確的闡釋,以便在實踐中準確適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
一、工傷保險條例在保護職工權利方面的重大發展
《工傷保險條例》在內容上,最主要的就是加強了對職工權利的保護。可以說,條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護職工的權利。在具體內容上,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重大發展。
(一)確立保護職工權利的基本宗旨
《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每條例。”這一規定,突出的就是保護職工的權利。與《勞動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保護工人職員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相比,在這個條文中,突出地規定了制定本條例三個目的,這就是,對職工的工傷傷害采用強制保險的做法,第一是對受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的救治和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最主要的目的;第二是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這是對職工權利的長遠保護;第三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其直接表述的雖然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的分散,但是其直接著眼點,仍然是對職工長遠利益的考慮,使職工直接受到好處。《條例》第2條進一步規定,各類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這些規定,都是對職工權利的張揚。在具體內容上,《條例》在規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體現了對職工權利的保護。因此,保護職工權利是《條例》的基本宗旨。
(二)確定工傷認定的基本標準
進行工傷保險,處理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糾紛,最首要的,就是進行工傷認定。《條例》對工傷認定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工傷認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條例》明確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其中既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情形,也包括患職業病、職工因工外出遭受損害,以及職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以設立了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彈性條款,包含了造成工傷的一般情形。《條例》還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規定對視同工傷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為了防止工傷認定的擴大化,損害廣大職工的利益,《條例》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和不得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在認定工傷的程序上,《條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明確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體現工傷認定的權威性,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具體操作的程序和時限,以及有利于工傷職工的舉證責任的規定。其中關于時限和舉證責任的規定,都是以前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其他勞動法律法規所沒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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