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省政府批轉省房改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蘇政發[1998]8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促進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完善我市新房新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發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二、三級市場。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和省政府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結合實際,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積極穩妥,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在我市1997年7月13日實行新房新制度的基礎上,從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職工解決住房主要由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撥款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轉化的住房補貼。住房補貼主要包括:租金補貼、購房補貼、工齡補貼。
(五)本市十區范圍內,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相對穩定,且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見附表一)的職工均可發放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工作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分別計發。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準全額計發購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新購住房時按規定面積標準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發購房補貼。
(1)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與補貼面積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標準。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為610元。
(2)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職工購房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全額發放。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剩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3)工作年限未滿25年的購房職工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調入單位或職工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性歸還。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由所在單位逐月發給住房補貼。補貼額為職工月工資額(基數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與住房補貼率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住房補貼率。1998年度住房補貼率為16%(不含公積金,不再另發租金補貼)。職工住房月補貼額隨職工工資基數變動逐年調整。
(六)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購房職工發放工齡補貼,工齡補貼額為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補貼率(0.6%)、1992年前的工齡和購房補貼面積四項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職工家庭負擔價標準。1998年度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180元。
(七)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單位要建立購房補貼、工齡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認真搞好住房調查,按公正合理原則確定發放對象。單位向職工發放購房補貼、工齡補貼須報市場房改辦審批。
(八)職工的購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撥款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決,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列入職工工資渠道解決。各級財政和各單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補貼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工作。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化住房基金管理
(九)從199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1997年月平均工資核定,為操作簡便,職工和單位的月繳存額在1997年度的基礎上分別增長10%。
(十)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按照“公積金管理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繼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有關承辦銀行要為“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一)、積極抓好三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逐步建立民營、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快住房公積金的立法,使其制度化、法治化。
(十二)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購買、建造、大修住房貸款,逐步減少直至停止對單位的建房貸款。
(十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本息,按年支取沖減;職工住房在規定面積標準內的租金支出,超過職工家庭月平均工資收入10%以上部分,經本人申請,單位核定,“中心”批準,可用該職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年支付。
(十四)單位須將逐月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存入“中心”在受托商業銀行設立的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帳戶,按住房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職工在新購住房或退休時支取,新購住房的,由個人申請,單位核定,“中心”批準,通過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退休的,直接支付給個人。
(十五)對全市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四、建立以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
(十六)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賃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場價購買、租賃商品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0元以下的為最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5萬元或三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1.66萬元以上的為其他收入高的家庭;其余為中低收入家庭。
(十七)調整住房投資結構,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對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并優先保證。計劃、建設、規劃、房產、國土、稅務銀行等部門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要實行招、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施工建設單位。加強成本管理和監控,努力降低造價。嚴格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確保住宅工程質量。
(十九)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其成本價構成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工程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二十)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制定,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請,經其初審后,報上一級復審,經市安居辦批準,直接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買。 最低收入家庭需租賃廉租住房的,向認定其最低收入家庭的市民政局或市總工會提出申請,經其復審后,報市安居辦批準,視廉租住房房源情況酌情安置。
(二十二)允許舊城以外的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資、合作建設職工住宅,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加長期投資,向社會出租商品住房,拓寬解決職工住房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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