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3款規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款規定了,在第三人侵害公司權益情況下股東代表訴訟的問題。
如我在“股東代表訴訟的當事人問題”中所論述的,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而公司不主張時,作為公司的獨立地位應該受到合理懷疑。
我想談的是,股東是不是可以一般侵權的理論要求侵權人賠償股東自己的損失。
由于公司具有法人的獨立人格,股東投入公司的出資變成了公司財產,股東僅僅享有法律所規定的股東權(參與經營權、分紅權、知情權等等),第三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還是股東利益? 通常認為,由于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第三人侵害的當然是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只是間接受到侵害。
果然如此嗎? 如果股東利益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股東肯定不會提起訴訟,除非該股東是惡意的。在非惡意的的情況下,股東起訴本身就說明股東利益是受損的,這時其主觀動機。
暫且不討論股東遭受的損失是直接利益損失還是間接利益損失。假設是間接利益損失,股東有權利提起訴訟嗎?
根據民事訴訟理論,原告應與訴訟標的具有利害關系,至于何種利害關系、程度如何,都不應該成為法院受理案件考慮的重點問題。所以,股東應該是有權利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
關鍵是,股東以自己名義提起的訴訟時侵權之訴嗎?如果是侵權之訴,其利益間接受損是否會影響侵權之訴的成立和侵權行為的成立呢?
我認為,這個問題還是要歸結到公司人格上面。在公司利益受損而公司仍不采取措施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公司獨立人格是應該受到合理懷疑的。
所以,這時候有一個公司任何否認的問題。
根據傳統的公司人格否認理論,只有公司債權人才可以提起相關的否認公司人格的訴訟。公司被第三人控制而利益受損的情況并未涵蓋其中。
還有,股東在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應該如何?股東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自己出資受損的利益損失嗎?
以上這些問題,都是我現在所思考的。由于涉及太多的復雜理論,我一時還沒有思索到有價值的結論。只希望把它們都提出來,與廣大的同仁朋友們一塊探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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