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正式確認同時履行抗辯權。故此,同時履行抗辯權,也稱為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無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產生的,并且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必須具備的條件。依合同法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其一,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如果是單務合同,則不存在同時履行的可能。
其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也就是說依據同一合同,雙方將可請求雙方為對待給付。
其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是在對方應該履行其債務而未履行才產生的抗辯權。若對方已履行,自無從抗辯。
其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對方的對待給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此時應予終止合同,追究合同責任。
三、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于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系,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
(二)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后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四)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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