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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也很美》中,王子文所扮演的安安向我們展現了社會上這樣一個群體:全職媽媽。
在孩子誕生之后,隨著孩子長大且逐漸涉及到孩子的學業教育,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也在與日俱增。在雙方父母無法提供過多幫助時,擔在小夫妻雙方肩上的擔子并不輕。如何平衡工作與孩子的教育問題讓人發愁。
夫妻雙方中的一員選擇放棄事業回歸家庭,往往是雙方協商后的最優解。回歸家庭的那一方大多是孩子的媽媽。面對家人與職場的雙重壓力,妥協往往是大部分媽媽的選擇。在妥協之后,一個放棄了自身事業,轉而以家庭為生活重心的群體“全職媽媽”誕生了。
而作為全職媽媽,如果夫妻離婚,對于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并不占什么優勢。
那么全職媽媽該做哪些準備,才能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過程中更加占優呢?
在這里,我們必須了解到在判定撫養權時,主要的參考元素有哪些。
一、法院判定子女撫養權的參考因素
1.《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表示,(一)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二)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三)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八條表示,(一)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這樣描述,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通過對于相關法律條例的解讀,我們可以了解到,在子女撫養權問題上,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一直都是遵循“對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認定。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時,往往會結合父母與子女親子關系狀況、對子女未來的撫養規劃方案、孩子長期居住生活的環境、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以及孩子的意愿這5個方面來綜合考量。
二、全職媽媽如何在爭奪撫養權時增加自身優勢
在法院對于子女撫養權的判定過程中,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只是一方面,還要結合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而定,一切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
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最終認定撫養權的歸屬,一般2周歲以內的孩子以跟隨母親生活為原則,年齡較大的法院則會考慮孩子自己的意愿。所以我們往往能看到這樣的現象,孩子的撫養權被分階段的劃給父母雙方。例如法院將孩子兩周歲前的撫養權判給母親,兩周歲后的撫養權則判給父親。
具體到個案,法院主要從以下兩點來考量撫養權歸屬:孩子長期居住生活的環境;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所以對于全職媽媽而言,經濟條件上的劣勢往往會使法院更傾向于將孩子判給父親。
但全職媽媽只是一種身份,并不代表其就沒有能力去撫養子女,也不代表其不能給孩子好的生活環境。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我們需要充分利用一切資源和條件,從而讓法官認可孩子跟自己生活會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例如在自身條件不足,外公外婆與孩子生活多年,又愿意幫助照顧的,法院也會優先考慮。
且近年來判決撫養權歸屬的參考標準,不再局限于雙方經濟條件,孩子的意愿也是重要的參考因素。
關于孩子意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點規定的是10周歲以上的孩子意愿作為法院參考因素。《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責任年齡降低至8歲。也就是說,在撫養權歸屬方面,一方父母爭取的8周歲以上孩子的書面說明,也將會是法院參考的一個因素。
簡而言之,在孩子兩周歲之前,母親對于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優勢較大;在孩子8周歲后,孩子的意愿與傾向變得更為重要。而在這期間,雖然全職媽媽在給孩子提供可靠的經濟條件上不占優勢,但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提高自身經濟實力,例如外公外婆愿意提供一定幫助,且全職媽媽能通過行動體現自己能夠取得相應的經濟實力;二、證明孩子父親對于孩子并不能提供良好的照顧,例如經常加班無法照顧孩子。
但每一個家庭的實際情況都是有差異的,法律條款或者相似事件的判定只能作為相應的參考。如果想要通過法院判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還是需要專業律師從旁為你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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