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深夜,15歲少女耿某從一酒店公寓5樓跳下重傷,當事人稱自己被逼在酒店賣淫,對方還拿刀威脅,于是趁對方不備跳樓,全身多處骨折。目前,耿某正在醫院救治。
27日,昭陽區公安分局以對此案進行調查。
29日,警方發出通報,以下為通報全文:
3月26日23時26分,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接到群眾報警稱:一名女子跳樓,請求出警處置。接報警后,龍泉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與120救護人員將女子送醫院救治,并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經查,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女,16歲,昭通昭陽區人)與洪某連(女,50歲,昭通昭陽區人,系昭陽區鉆石商務公寓承包人)邀約被害人耿某(女,15歲)到昭陽區珠泉路鉆石商務公寓賣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便指使陳某(男,15歲,昭通昭陽區人)、王某繞(男,18歲,昭通昭陽區人)持刀和皮帶對耿某進行威脅,耿某待陳某、王某繞走出房間后,乘施某秀不備,遂從鉆石商務公寓五樓房間窗口跳下后受傷。公安機關于當晚抓獲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和洪某連,于27日上午10時許將犯罪嫌疑人陳某、王某繞抓獲。經審訊,四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被害人耿某正在醫院救治。犯罪嫌疑人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陳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另行處理。案件正在辦理中。
一、本案中的幾個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那么關于本案中,有一個關鍵問題,少女被強迫賣淫,雖然發生了強迫行為,但是少女并沒有賣淫,那么還算不算強迫賣淫罪了?
強迫賣淫罪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以上情形下,犯罪尚處于著手實施的階段,屬于犯罪未遂,而非既遂。因為被害人是否賣淫只能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幾名犯罪嫌疑人強迫被害人賣淫,被害人為了逃脫而跳樓導致重傷,已經符合第(五)點,屬于情節嚴重,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一名15歲,還有一名16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犯罪未遂加上不滿18周歲,因此很有可能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5歲的孩子本應該在校園里和同齡人一起接受教育,上述案件的少女卻早早輟學,外出打工,這跟家庭教育的失敗是密不可分的。孩子正是因為沒有自我保護意識才發生這樣的惡果,我們應該引以為戒,教導孩子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15 歲少女拒絕“接單”,深夜從酒店跳樓的主要內容。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律霸在線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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