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享有一定的勞動權利的同時,還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比如,必須遵守不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承擔用人單位為調查此事件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次,律霸小編就和大家聊聊侵犯商業秘密關于違約金的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知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知識產權。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商業秘密的范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進行約定。勞動者因違反約定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純的保密義務約定,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此項業務,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現實中,有這樣一個案例:陸某是一名廣告創意人,陸某所在的a廣告公司接到了某著名品牌的廣告策劃工作,要求四個月完成。當這個項目進行了一大半時,陸某跳槽。就在a公司這個廣告策劃項目進入到最終審核階段時,由b廣告公司策劃制作的另一品牌的廣告搶先登陸媒體,并且帶來了很好的市場效果,該品牌的銷量穩步上升。
a公司發覺后,首先想到了跳槽到b公司的陸某。陸某正式參與了這個項目中幾乎全部的策劃工作,對公司的創意了如指掌。a公司認為陸某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陸某違反了保密約定,應當賠償由此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而陸某則認為公司沒有與其簽訂過保密協議,只在勞動合同中順帶了保守商業秘密的一條規定而已,何況陸某已經與a公司結束了勞動關系,因此也就不必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23條、24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還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設有保密條款,要求員工遵守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企業忠誠的義務。本案中所涉及的屬于商業秘密,屬于企業的財產權利,關系到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商業秘密由于是基于法律規定產生的,這就要求員工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都應當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所以本案中陸某的做法顯然是侵犯了a公司的商業秘密。
對此,專業律師建議的解決方法如下:
第一、協商解決
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侵害時,可以與侵害人進行協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適當賠償。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可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并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的有關證據。
第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向法院起訴
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起訴。訂立合同的,應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構成對其商業秘密的侵害的,應當及時請求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請求賠償。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侵犯商業秘密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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