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目】財產租賃合同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注】 GF-90-0701
全文
出租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從__年__月__日起將__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月__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第四條 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后,出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第七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__日內,雙方如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合同副本__份,送___單位備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單 位 地 址 : 單 位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帳 號: 帳 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
|鑒(公)證意見: |
| |
|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
| 年 月 日 |
|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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