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違約金以培訓費為限
條款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實解 服務期的約定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后與勞動者就其為本單位的服務期限所作的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前提是為其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因此并非所有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都可以約定服務期協議。如用人單位對所有新入職員工作的崗前培訓,就不得約定服務期協議。 這一規定與現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不同,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可見其范圍包括培訓以外的,出資招用等其他提供特殊待遇的情況。如,為勞動者辦理本市的落戶手續,也可以作為約定服務期的合法條件。而《勞動合同法》則縮小了可以約定服務期的范圍,僅限于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業培訓。 服務期違約金的界限 服務期協議中的違約金以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數額為上限,并按服務期的年限按比例逐年遞減。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5萬元的培訓費,并約定了5年服務期。勞動者履行3年后辭職。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期協議中只能約定5萬元的違約金,同時在該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只能要求勞動者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現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上海市的現行規定允許在培訓協議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按實際損失賠償。但這兩者只能取一。《關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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