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乘客遭受人身損害
的賠償糾紛案中的適用問題研究
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 呂甲木
【內容提要】在客運服務中,若乘客符合消費者的身份,那么乘客跟作為客運企業(yè)的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也構成了消費者合同。由于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上規(guī)定的不一致,產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導致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的爭議。本文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分析,認為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在性質上能夠并存,屬于擇一的法律競合,不能一概而論誰是特別法,誰是普通法。允許消費者有權選擇法律,選擇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只有當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時,那么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這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就是特別法,應該優(yōu)先適用,如果消費者沒有選擇,法官應該行使釋明權,告知消費者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要求對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
【關鍵詞】客運 人身損害 消費者 競合
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體系下,在客運服務中,乘客遭受人身損害的,乘客有權以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的侵權為由依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向加害人主張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也有權選擇以合同法第302條的規(guī)定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上跟司法實踐中依據(jù)合同法計算賠償損失的標準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不一致。在乘客符合消費者身份并選擇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向承運人主張賠償責任時,在司法實踐中就產生爭議,有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有的法院不支持,并以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來確定賠償數(shù)額,甚至有的法院干脆不允許原告選擇以合同為由來主張違約的賠償責任,而直接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shù)那謾喟讣韺徖?。以下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否在乘客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糾紛案中的適用問題展開探討。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該法第41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該法第42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該法第49條的規(guī)定,對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墩憬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從事客運業(yè)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辦法第54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應該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根據(jù)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shù)啬昶骄钯M的六倍至二十倍計算)、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shù)啬昶骄钯M的六倍至十五倍計算)、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按照當?shù)啬昶骄钯M的二十倍計算)、被扶養(yǎng)人必需的生活費(以當?shù)啬昶骄钯M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yǎng)到十八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被扶養(yǎng)人,按扶養(yǎng)二十年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后,很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立法機關采用概括和列舉的方式將客運服務納入到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方性法規(guī)中?!缎陆S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20條規(guī)定了客運服務,第27條規(guī)定了公共交通運輸;《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6條規(guī)定了城市公共客運服務,第36條規(guī)定了公路、航空、鐵路、水路客運服務;《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7條規(guī)定了汽車、民航、鐵路、航運客運服務;《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8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8條;《西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0條;《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2條;《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8條;《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9條、第33條;《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16條;《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20條規(guī)定了客運服務。《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17條、第24條規(guī)定了客貨運輸。
二、司法實踐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乘客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糾紛案中適用的態(tài)度
案例一:一客車跟一貨車相撞,客車上一乘客受傷,經鑒定為9級傷殘,客車承擔次要責任,貨車承擔主要責任,受傷乘客沒有責任。受傷乘客以消費合同為由要客車公司承擔醫(yī)療費、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殘疾者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26萬元。該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蛙嚬驹谫r付后,立即向貨車公司追償,要求貨車公司承擔乘客的損失26萬元的70%。貨車公司抗辯,認為自己是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應該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的項目作為賠償標準,這樣只要承擔20萬的70%,而非26萬的70%。而法院支持貨車公司的抗辯。該案例體現(xiàn)的主要觀點就是客運合同以違約提起訴訟,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主張賠償責任,在侵權責任訴訟中,只能按照侵權司法實踐的規(guī)定主張賠償責任。
案例二:某乘客乘坐的公交車因司機操作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乘客受傷,經鑒定為9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乘客以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根據(jù)合同法第8條(合同必須遵守)、第122條(違約和侵權競合的選擇權)、第293條(客運合同成立要件)、第302條(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第19條第1款、第54條規(guī)定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該乘客各類損失合計189775.20元。公交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起訴,上訴理由為:根據(jù)合同法追究一方違約責任時,只有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時,才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隨著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施行,無論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有關人身損害的損失的計算都已統(tǒng)一,即皆應按該司法解釋確定。二審法院認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公益性質,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為非純粹的營利性企業(yè)。被上訴人以較低廉的票價而與上訴人建立公交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也有別于普通的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營利性客運合同。在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已可彌補被上訴人損失的情形下,原審法院仍適用帶有懲罰性質的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的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是雙方之間的利益失衡,有違公平原則,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應予糾正。依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改判公交公司賠償該乘客各類損失合計94464.70元。該賠償數(shù)額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計算出來的賠償數(shù)額的一半。在該案例中,上訴人的理由中提到了法律沖突、競合問題,而二審法院卻規(guī)避了依據(jù)邏輯性標準中的法律適用原則來處理法條競合問題,而是動用了公共政策來支持上訴人的觀點,缺乏邏輯說理,沒有解決法律沖突問題。該案例體現(xiàn)的主要觀點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于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合同。
案例三:2000年,南京某乘客王某乘坐公交總公司的公交車,因公交車駕駛員急剎車,致其被乘客汪某放置的箱子絆倒,倒地摔傷,造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公交公司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乘客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01年,王某向南京某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guī)定賠償人身傷害損失。公交公司抗辯該案屬于交通事故,應該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來處理,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賠償。該區(qū)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與侵權關系的競合,原告有權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原告選擇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予支持。判決公交公司賠償王某近12萬元。雙方均提起了上訴,王某認為計算數(shù)額有誤,沒有體現(xiàn)法律保護弱者的利益。公交公司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賠償計算也有錯誤。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系公交公司駕駛員過失行為導致乘客人身損害,公安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已明確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王某與公交公司之間雖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25條第1款亦明確了賠償標準,但該條第2款同時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對前款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已明確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根據(jù)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25條第2款的規(guī)定,該案應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應予變更,改判公交公司賠償王某各類損失合計4萬余元。王某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認為二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向江蘇高院抗訴。江蘇高院就該案的法律適用書面請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監(jiān)庭答復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糾紛,應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因此,江蘇高院再審維持二審判決。該案的觀點為交通事故引起的客運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雖然當事人選擇違約之訴,但法院否認責任競合,定性為侵權糾紛,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乘客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糾紛案中的責任競合問題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
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運人按照交易慣例或者當事人約定或者向乘客交付客票,就成了客運合同。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或者合理期限內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線路將旅客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乘客在運輸途中因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如按照合同屬于違約行為,如果承運人有過錯,則也成立侵權行為。于此情形下,就構成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F(xiàn)代社會現(xiàn)象非常復雜。現(xiàn)代法律均為抽象規(guī)定,并從各種不同角度規(guī)律社會生活,故常發(fā)生同一事實符合數(shù)個規(guī)范之要件,致該數(shù)個規(guī)范皆得適用的現(xiàn)象,學說上稱為規(guī)范競合?!?/span>1〕對于這種民事領域內違約責任跟侵權責任的競合現(xiàn)象,各國法律政策對此問題的處理不盡相同。主要有禁止競合、限制競合、允許競合這三種。
1.禁止競合
禁止競合的觀點認為,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當事人之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時才產生侵權責任。〔2〕禁止競合的實質是非競合,不會發(fā)生競合問題。學者為了論述方便,便于比較,一般都將禁止競合也作為處理競合問題的對策之一加以論述。禁止競合以法國法為典型,在法國法院,對質疑原告的基于雙重起訴理由的救濟請求權從來沒有發(fā)生過問題。在法國法律中,責任要么是合同上的,要么是侵權的,二者必居其一。這樣一來,當一個請求以侵權行為為理由提出時,可能會遭到被告以“責任必須是合同性質”的理由之反對?!?/span>3〕禁止競合的優(yōu)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雙重請求權而出現(xiàn)雙重保護的可能性。但其弊端也是明顯的,因為首先必須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其次必須采用大量的判例和特定法來解釋和補充合同法和侵權法,這又使得侵權法和合同法的字面含義與實際適用發(fā)生矛盾。〔4〕
2.允許競合
這種觀點認為,合同法與侵權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違約行為也適用于雙重違約行為,受害人基于加害人行為的雙重違法性質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受害人既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時,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但受害人之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之一的實現(xiàn)而消滅,質言之,受害人不能實現(xiàn)兩項請求權?!?/span>5〕德國法是允許競合的典型代表。允許競合能夠克服禁止競合的缺陷,同時在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中也容易操作,但是也可能導致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兩次訴訟,增加司法成本。
3.限制競合
英美侵權行為法是限制競合的典型代表,其一方面承認受害人享有雙重請求權,另一方面又對這種雙重請求權之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guī)定。英美法認為責任競合主要解決的是訴訟法上的問題,而非實體法上的問題,故又稱為訴訟競合。英國法根據(jù)英國合同法的對價要求、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傳統(tǒng)的過錯侵權理論對請求權的選擇進行了限制:選擇違約之訴必須是有償合同;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提違約之訴,只能選擇侵權;合同一方當事人之疏忽或非暴力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一般應以違約處理;加害行為既違反合同又違反侵權法,只有在該行為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也構成侵權,才具有雙重請求權。另外,雙重請求權受害人一經選擇,即告確定,另一項請求權就消滅,不能同時提起另一項請求權,也不能在一項請求權行使后,再行使另一項請求權。英國法的這種訴訟競合原則使得原告可能求助于對自己更有利的侵權行為規(guī)則。一個英國法院不能適用職權原則,但許多律師則愿意保證一個請求既以侵權為理由也以違反合同為理由提出。據(jù)稱只要原告不提雙份請求,他就有權以他選擇的任何訴因請求賠償損失?!?/span>6〕
(二)請求權競合中的三個基本理論問題
無論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都能落實到損害賠償責任上,均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容。損害賠償?shù)男再|基本上是補償性的,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得利,相反任何人也不能因為他人的受損而不當?shù)美?。因此,債權人不能要求實現(xiàn)雙重請求權的內容。這是請求權競合的基本內容,不同于請求權的聚合。請求權聚合是指基于規(guī)范所生的數(shù)個請求權可以并存的現(xiàn)象,如所有人對于盜竊物,可以要求所有物請求權,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主要特點在于責任內容、效果的不同。對于競合中的請求權行使問題,綜合大陸法系學者論述,通說中有三種理論學說,謂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規(guī)范競合說。
1.法條競合說
法條競合概念在刑法學上首先確立,在刑法學上已經得到解決,是指同一事實均具備數(shù)個規(guī)范之要件,該數(shù)規(guī)范間具有位階關系,如特別關系、吸收關系、補充關系等,而僅能適用其中之一個規(guī)范。后來,該概念為民法學所應用,認為違約行為系侵權行為之特別行為,因為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中的特殊義務,而侵權行為違反了權利不可侵的一般義務。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只能適用違約責任,不會發(fā)生侵權責任。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國學者主倡該說,但至今贊成者不多。然法國之判例學說至今仍傾向法條競合說,跟其禁止競合的法律對策相呼應。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司法判例也持該說,以當事人間原有法律關系之聯(lián)系,尤其是契約關系,無成立侵權行為之余地。
2.請求權競合說
請求權競合說認為一個具體行為,在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應根據(jù)合同法和侵權法分別判斷,產生違約或者侵權兩個獨立并存的請求權。請求權競合說又有兩種理論,一種是請求權自由競合說,一種是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1)請求權自由競合說
該說認為基于侵權和違約所產生的兩個請求權獨立并存,債權人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后,若該請求權達到目的而消滅時,另一未行使的請求權也自然消滅。如果一個請求權因達到目的以外的原因而消滅,如時效經過而消滅,則另一請求權如果沒有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仍然存在,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因該兩個請求權相互獨立,所以債權人可以分別處分,如讓與不同之人,或者自己保留一個,把另外一個轉讓給第三人。
(2)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該說為德國判例、學者之通說,認為兩個絕對獨立的請求權的理論不切實際,有違法規(guī)目的,人為造成同一事實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的弊病。從而采用相互影響說,認為兩個請求權可以互相作用,合同法之規(guī)定可適用于基于侵權法所生的請求權,反之也然。目的在于克服承認兩個請求權所生的不協(xié)調和矛盾,有違法規(guī)目的。
3.請求權規(guī)范競合說
請求權競合說支配德國判例學說數(shù)十年,但最近備受批評。在此方面,貢獻最大的,為權威民法學者拉侖茲教授。拉侖茲一方面剖析請求權競合說的缺點,另外則建立一種新的理論,強調一個具體生活實施符合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二個要件時,并非產生二個獨立之請求權。論其本質,實僅產生一個請求權,但有二個法律基礎,一個合同關系,一個侵權關系。Georgiades教授對拉侖茲的理論進行歸納后得出的觀點為:①在同一當事人間,某特定事實符合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要件,而同以損害賠償為內容者,并非產生數(shù)個獨立之請求權,而僅系一個統(tǒng)一之請求權;②此項統(tǒng)一請求權兼具契約與侵權行為兩種性質;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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