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合同文本是指導性的我也曾幫助過客戶買房。深知并沒有人是喜愛律師的服務而請律師的,有誰見過買冰箱、彩電時請律師幫忙的?實在是買房太復雜了,普通民眾對于其中的風險真怕了,才要請律師幫忙。所以廣大民眾期望新出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夠把所有的細節(jié)都替大家考慮到、所有的風險都能控制住、對發(fā)展商能夠在各個方面進行制約,這樣老百姓就不用操那么多心了。但實際不完全是這樣,由于消費者處于劣勢,給予一定的保護是有必要的,所以新合同中大量規(guī)定了發(fā)展商的義務,傾向于保護購房的消費者。但并不一味的限制、約束發(fā)展商。因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上看,消費者與發(fā)展商是地位平等的民事合同主體,任何一方都沒有特權。如果矯枉過正,刻意限制發(fā)展商的權利,增大其不應有的義務,反而成了新的不公平。所以說,這份合同本身是指導性的而非僵硬的,其中出現(xiàn)了大量的空白、選項等,還把補充協(xié)議作為了合同的附件,這是一種進步。為什么這樣說,因為以前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了濃重的行政管理色彩。從政府的角度看,制定的合同文本條款既少且粗,也缺乏選擇,還是強制性的,缺乏對當事人主觀個性、創(chuàng)造性的支持。而購房人士往往習慣于此,有些人花一百多萬甚至幾百萬買房子,都沒有簽補充協(xié)議。原因很多,大多數(shù)的購房人士是出于信任,有些發(fā)展商則是店大欺客。還有些發(fā)展商怕麻煩或怕出問題,寧肯不做這一單生意,也不愿談補充協(xié)議。很多購房人士也就妥協(xié)了。但事實證明,最后出問題、吃虧的,大多就是這一部分人。由于他們在合同中缺乏明確的,有利的約定,所以很多利益難以得到很好維護。而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然有了很大的改觀,國家允許、鼓勵購房人士將自己的意愿寫入合同或補充協(xié)議中,作為購房人士,也有了詳盡描述自己權利、意愿的依據。從這個角度上講,廣大購房人士需要操心的地方并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新的合同文本只是一個框架,國家只是把基本的問題規(guī)定出來,如果要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廣大購房人士就應該自己添加內容,詳盡地把自己的要求體現(xiàn)在合同中。這是權利,要學會自覺地運用。一般而言,只有在合同中體現(xiàn)出來,想法、要求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就意味著對自己的權利的放棄。很多人購房后出了問題,想起來呼吁求助,但是,理論上這是個人的問題,政府、社會機構并沒有義務主動幫助解決這樣的困難的。所以還是以預防為主,自覺地防范風險較為好一些。二、還有哪些問題需要在合同中約定應該說,新的合同文本考慮的很周詳,我再根據實踐提供一些需要在合同中添加的條款建議,供讀者參考。1、爛尾問題。購買預售房屋的買家,其最大的風險是房屋“爛尾”。這樣,分期付款的購房人士,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確有證據說明房地產發(fā)展商存在著《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例如(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等等,則可以拒絕繼續(xù)付款而不必承擔責任。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時,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現(xiàn)房屋“爛尾”情形,導致不可能如期交房,則買家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發(fā)展商承諾無條件(或約定條件)地退款。2、 關于雙倍賠償。有一些不良發(fā)展商,在售樓過程中采用種種辦法,欺騙客戶,估計每一位讀者都能夠說出幾條來。但由于其中一些廣告、許諾沒有落實在合同中,其次是對其沒有什么強有力的懲罰措施,不良發(fā)展商往往無所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購房人士可以將樓盤廣告、宣傳中的某些內容落實在合同中,并約定如果發(fā)展商在銷售過程中欺詐消費者,那就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向消費者支付相當于兩倍購房價款的賠償金。3、關于某些不公平格式條款。舉個例子,在一些發(fā)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我認為這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fā)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fā)展商并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所以,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買家可以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4、關于物業(yè)管理的問題。物業(yè)管理對業(yè)主日益重要,所以這個問題漸漸比較突出。有些發(fā)展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對物業(yè)管理收費、物業(yè)管理公司、物業(yè)管理服務內容檔次等做了比較好的描述,但結果并非如此。還有一些發(fā)展商,交房時要求購房人士必須先交一年的物業(yè)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等,先簽訂各種物業(yè)管理合同,否則就不給鑰匙、不辦入住手續(xù)等。應該說這些是不盡合理的,建議廣大的購房人士對此多做一些了解,在合同中不吝筆墨,做一些必要的約定。以上實際只是一部分的問題,購房人士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談合同。請大家切記,為了保證以后不麻煩,這個時候就不要怕麻煩。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生產、銷售假口罩最高會被處以怎樣的刑罰?
2020-02-25合肥鐵路警方破獲一起假醫(yī)用口罩案
2020-02-26如果被刑事拘留 多久會通知家屬?
2020-03-04驗房師驗房遭毆打,立案調查的條件是什么
2020-03-19買到假煙怎么辦?
2020-04-08離婚后才知道對方轉移了財產?
2020-04-14公證房產贈與被贈的問題
2020-04-15孕婦被開除,能要求公司賠償嗎
2020-04-24離婚財產分配處理協(xié)議書怎么寫
2020-04-24現(xiàn)實中的《死神來了》叫“意外死亡”
2020-04-26“商業(yè)秘密”不可泄露
2020-04-26遺產繼承糾紛慎處理
2020-04-26離婚中對方隱匿、轉移財產怎么辦?
2020-04-29構成強奸罪的要件是什么?
2020-04-28離婚夫妻債務應該如何承擔?
2020-04-29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20-04-29變更撫養(yǎng)權協(xié)議書怎么寫?
2020-04-29勞動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2020-04-30個人債務如何進行處理
2020-05-01子女撫養(yǎng)權數(shù)額和給付期限如何確定?
2020-05-02夫妻離婚未知和遺漏財產如何處理?
2020-05-03夫妻離婚訴訟反訴狀應該怎么寫?
2020-05-03個人租房合同需注意哪些
2020-05-04協(xié)議離婚以后還能不能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
2020-05-04離婚協(xié)議書夫妻離婚以后能夠修改嗎?
2020-05-05子女撫養(yǎng)費有哪些法規(guī)?給付期間是多久?
2020-05-05老公出軌可以要求小三賠償嗎?離婚賠償有哪些法規(guī)?
2020-05-05網上賭博有風險
2020-05-06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2020-05-06企業(yè)合并要不要支付經濟賠償?
2020-05-07離婚以后夫妻共同財產可不可以通過起訴分割?
2020-05-08醫(yī)療訴訟中患者是否需要舉證
2020-05-08沒登記結婚彩禮要不要返還和彩禮不返還有哪些情況?
2020-05-08拖欠工資多久算犯法?
2020-05-09對方出軌算不算一個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
2020-05-09夫妻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規(guī)定?
2020-05-09商標構成的要素
2020-05-09離婚以后子女撫養(yǎng)權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2020-05-10公司清算的范圍是怎么樣的
2020-05-10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