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雇傭與承攬的區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規定了定作人原則上不對承攬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十一條規定了雇傭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責任。由于牽涉是否 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目前從司法實踐來看,《解釋》適用比較困難的情況是雇傭與承攬如何區別? ? ?雇傭一般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 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傳統的雇傭關系是勞務關系的基本類型。考察雇傭關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幾點:1、雙方是否有雇傭合同 (包括口頭合同);2、雇員是否獲得報酬;3、雇員是否以提供勞務為內容;4、雇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其中第3、4點是確認雇傭關系的核心。 ? ? 承攬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關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應接受該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 承攬人,應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承攬的特征有:1、承攬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2、承 攬的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對承攬人的工作情況進行指示、監督和檢查。 4、承攬人自行承擔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 ? ?當事人雙方就雇傭與承攬的性質發生爭議時,為了準確區分二者,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 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3、是定期給付勞 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4、是連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 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 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 ?除此以外,筆者認為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 的主要區別還有六點:1、給付勞務性質不同。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僅為一定的目的而勞動,即在一定時間內服勞務而已,側重勞務給付的過程;承攬合同則是承攬 人需為一定勞務給付,并且服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權之轉移為合同主要內容,勞務給付與工作成果之間有不可分之關系,側重勞務給付的結果,即承攬人向定 作人提供的是勞動成果。2、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 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 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3、雇傭合同中,受雇人之勞務給付系一種“從屬性勞動”,包括經濟上和人格上的從屬 性,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人之勞務給付系“獨立勞動”,定作人與承攬人自始至終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 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方無權進行干預。4、報酬確定與給付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 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 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同時,一般而言,雇傭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資系計時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雇傭合同以一定期間之存續為原則,承攬 合同則以一次性給付為準。5、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雇傭合同。承攬關系中,如 無特殊約定,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伙完成工作,還可以雇傭他人完成工作。6、風險負擔不同。雇傭合同中雇員在完成工作 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如雇員受到傷害,致他人損害、工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雇傭人負危險責任;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危險責任,除非是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問題
2020-02-10寵物傷人,主人要賠償!
2020-03-20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選擇考慮的因素
2020-03-31交通事故中交強險賠償有哪些
2020-04-0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條件
2020-04-16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
2020-04-16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2020-04-21入職協議還是勞動合同,別再傻傻分不清
2020-04-21對高空墜物的受害者如何進行賠償
2020-04-24遭遇婚姻詐騙,詐騙方式的材料是否可以報案
2020-04-24離婚要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連帶責任嗎?
2020-04-30婚約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
2020-04-28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如何區分?
2020-05-06機動車事故全責理賠標準是多少
2020-04-29交通事故死亡精神賠償如何計算
2020-04-30淺析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法律規制問題
2020-05-05婚姻法有哪些子女撫養費的規定?
2020-04-29財產保全的期限多久?對象是什么?
2020-04-30分居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2020-05-01夫妻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2020-05-01離婚后一般要給多少子女撫養費?
2020-05-01離婚協議書,關于子女撫養費如何約定?
2020-05-02借貸一定要找正規機構
2020-05-02單方起訴離婚需要經歷哪些程序?
2020-05-02離婚以后不給子女撫養費要不要坐牢?
2020-05-03法院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什么證據?
2020-05-03成年子女能否起訴父母支付撫養費?
2020-05-03正當防衛的認定
2020-05-06保健品市場暴力惡待整治
2020-05-07送別人收養的孩子親生父母能不能要回來?
2020-05-08校園侵權民事責任如何進行賠償
2020-05-08生完了孩子就離婚會不會構成婚姻詐騙罪?
2020-05-08結婚一年懷孕沒有領證離婚要不要退彩禮?
2020-05-09借貸年利息不該超過百分之三十六
2020-05-09被收養的孩子親生父母是否能要回
2020-05-09起訴不還錢客戶怎么操作
2020-05-09兩個孩子撫養權怎么判決?離婚以后是否可以變更?
2020-05-11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上戶口
2020-05-11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了解一下
2020-05-11建行房屋抵押貸款有哪些規定和辦理流程怎么走?
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