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們是河北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根據我們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年終決算后按各股東的股份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股利,具體分配方案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但股東會年終卻作出了不分配股利的決議,這樣的決議是否因違反公司章程而應視為無效?
【答疑】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 溫文凱
這個問題涉及公司法中股東會與董事會法定職權的問題,以及公司章程依法制訂的問題。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必須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否則不得付諸實施。
公司分配利潤作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一項內容,其程序和原則可以規定和體現在章程中,包括分配的比例、分配的時間、方案的制訂等等。同時,這些程序和原則也是董事會制訂分配方案所應遵循的程序和原則,不得與之違反、沖突、抵觸。重要的是,章程規定僅僅是一般性規定,不等于必然實際分配,在公司虧損、股東會決議不分的情況下可以不分。
另一方面,章程規定了董事會制訂分配方案的職權,但其中沒有規定股東會的職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會的職權從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分別列舉規定股東會、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股東會職權列舉了十二項,其中包括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重大職權。對于董事會職權,公司法列舉了十項,其中包括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職權。這些規定均屬強制性規范,不可任意更改。
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并且不得與股東會對抗或者抵觸。因此,董事會決議是不能代替或等同于股東會的決議的。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批準權只能由股東會依法行使。理論上,股東作為出資者以及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只有股東有權對公司利潤分配問題作出決策。相反,董事會只是股東會領導下的公司管理者,無權對公司利潤徑行分配。在法律規定上,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職權,另一方面規定股東會行使“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職權。這些規定都非常明確,公司章程的規定只能與此相符而不是違背。
所以,盡管章程規定公司“年終決算后按各股東的股份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股利,具體分配方案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但只要股東會在年終作出不分配的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停止執行利潤分配。
文章來源: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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