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民事法律援助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
二、犯罪嫌疑人也可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其他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四、哪些事項不能申請法律援助?
答: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5)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6)訴訟標的不足3000元的債權債務糾紛;(7)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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