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多年的經營活動中,由于各種原因,逐漸形成了大量應收賬款,致使企業流動資金匱乏,嚴重制約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因此,企業清收外欠賬款成了當務之急。“審為執始,執乃終贏”,債權實現是債權人的最終目標。債權是資產、是財富,我國目前市場上存在形形色色的逃債人和逃債手段,債務人背信棄義千方百計逃廢債務,有些逃債手段甚至融合了縝密的法律運作和環環相扣的策略設置,我們致力于債權清收實踐和研究,熟逃債手法和法院程序,積累了較為豐富的訴訟執行經驗和技巧,注重個案操作,講求實效,抓住每個微妙時機,提供、指引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以確保債權的最終實現。執業以來通過談判、訴訟執行方案設計和盡職財產調查、申請財產保全、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等手段的實務運作,已為客戶挽回巨額損失并得到客戶的肯定。
業務范圍
●盡職財產調查
●代為申請訴前、訴中財產保全
●代理參加訴訟
●代為申請強制執行、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
服務方式:風險代理不成功不收費
“風險代理”模式的具體操作步驟
1.律師先與委托人分析有關資料,包括《購銷合同》、《欠條》、《還款計劃》、《擔保合同》、欠款轉帳憑證及結算憑證等,就清欠事宜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并簽署授權委托書后,律師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師審慎調查。包括調查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社會背景、生產經營及資產現狀、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其他投資、其他債權等狀況,收集掌握債務企業目前的第一手材料,為清欠工作奠定基礎。在審慎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協商談判階段。在前期調查準備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們向債務人發出《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函》,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促成還款談判。律師參加談判,并制定談判方案,解決談判中的法律事務,爭取和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促使債務人訴前主動履行債務,減少和避免訴訟成本,維護雙方和睦關系,最大限度地爭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訴訟準備階段。在與債權人協商談判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及時凍結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爭取訴訟的主動權。
5.訴訟階段。及時提起訴訟,爭取在短時間勝訴結案或與債務人達成庭內調解協議。
6.代理參加執行程序。對有能力、有條件的債務企業,應力爭一次性全額收回全部欠款;暫時無力清償全部欠款的債務企業,應力爭在確定的時間內,分期分批收回應收帳款;對于債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人去樓空的,又符合一定條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對于債務人因破產、注銷等客觀原因窮盡執行措施最終仍無法收回欠款的,我所取得相關法律文件,作為企業核銷帳目的依據,且能夠為主管部門、稅務部門等機關所認可。在執行過程中,我所密切與執行法院聯系接觸,就追加、變更被執行人出具律師意見,最大限度地增強執行力度,參加財產評估、拍賣或變賣,確保執行款的及時收回,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辦理清欠業務時,將定期向委托人通報清欠工作的進展,及時聽取客戶的建議和意見。
“風險代理”模式下律師收費標準
1.債權人在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時,應當確定以下基本原則:
(1)應充分考慮此類法律事務的工作難度及較大的工作量和律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可適當提高律師的收費標準,以激勵律師的工作積極性。
(2)委托合同訂立時,債權人無須先行支付律師代理費用,且簽訂代理合同之前可行性調查準備階段的費用可由律師先行墊付。
(3)律師取費時間。客戶在清欠工作完成之際,根據實際清欠的金額,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取。
(4)如清欠工作無任何成果,可約定律師事務所分文不取,且先期投入的調查等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風險代理”模式下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專門人員保持與我方聯系,全面配合律師工作。
2.全面提供債權有關資料,包括《購銷合同》、《擔保合同》、《欠條》《還款協議》欠款轉帳憑證及結算憑證等,詳細介紹各項債權的有關情況,及時回復我所律師就案件相關問題的詢問,配合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
3.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代理權限、代理范圍。
4.準備訴訟材料,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有關證據、委托書、訴訟費用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間借貸到法院起訴后有什么后果
2020-01-07因疫情防控,公布患者在的小區合法嗎?
2020-02-12寧波硬核措施:“真金白銀”促復工復產!
2020-02-17訴訟與仲裁的區別
2020-03-24什么是無效的合同,有效的工資?
2020-03-26分居情況的證明材料
2020-04-03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0-04-11女兒代寫遺囑,法院卻判無效?
2020-04-14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2020-04-17扶養關系的變更
2020-04-17結婚一年后夫妻分居,彩禮還能要回嗎
2020-04-24交通事故怎么樣打官司?
2020-04-27實踐中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咋區分?
2020-04-28婚姻法關于非婚生子女規定有哪些?
2020-04-28孩子丟了怎么辦?
2020-04-29離婚再登記結婚手續怎么辦理
2020-04-30子女撫養權怎么樣才可以變更?
2020-05-01法院單方離婚的程序應該怎么走?
2020-05-01離婚訴訟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怎么判?
2020-05-02離婚中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是多少?
2020-05-022020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2020-05-02離婚以后兩年還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2020-05-04在朋友圈分享音樂算侵權嗎?
2020-05-06銷售“假藥”,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0-05-06征地公告有效期一般多長時間
2020-05-06婚內出軌導致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需要遵循什么原則?
2020-05-09信用卡逾期會坐牢嗎
2020-05-09夫妻離婚時哪些房產不可以分割?
2020-05-10離婚后,婚前債務該如何劃分
2020-05-10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如何認定的呢?
2020-05-10房貸提前還款是否劃算
2020-05-10夫妻離婚以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哪些法律依據?
2020-05-11離婚以后要求對方增加子女撫養費有哪些法定情形?
2020-05-11訴訟離婚法官通常怎么樣考慮子女撫養權?
2020-05-11破壞選舉罪的認定和界限
2020-05-11醉駕逮捕三天會被判刑嗎
2020-05-11期房交房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2020-05-11新婚姻法有哪些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2020-05-12房產證辦理流程怎么走和辦理房產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0-05-12房屋拆遷補償有哪些方式?計算標準是什么?
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