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十大勞動爭議案件:華為7000人辭職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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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管500萬獎金案
【案情簡介】
2002年2月,謝某與上海圓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泉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書》,期限為1年,出任公司副總。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但謝某仍實際在公司工作。2002年5月末,出于對謝某談成一筆大項目的獎勵,公司董事長寫下獎勵謝副總兩份金額分別為200萬元和300萬元的書面承諾,并承諾在項目完成后支付。2006年4月27日,楊某辭去公司董事長職務。次日,楊某向公司出具了“關于取消謝某同志獎勵的決定”,決定中楊某說,對謝某作出的獎勵承諾,是他作為公司控股股東的個人名義作出,與公司無關。2006年10月末,謝某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盡管他得到了公司方面給予的一個月工資補償,可他還握有公司原董事長楊某手書獎勵他500萬元承諾書。據此,他申請了勞動仲裁,獲得了裁決認可。2007年4月30日,公司向法院起訴稱,雙方于2006年10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同意給予謝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但否認500萬元獎勵費,稱是公司原董事長楊某個人承諾,屬于楊某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且楊某已經作出取消對謝某獎勵的決定,明確該承諾獎勵系楊某個人行為,許諾在公司取得利潤或轉讓地塊獲益后,在公司給予楊某的結算款中,由楊某支付給謝某。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獎勵協議”行文和落款的表述,均可認定是謝某在公司獲得項目開發上有重大貢獻。身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和董事長楊某,對謝某作出的獎勵承諾,是履行董事長職權的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該承諾的效力對公司同樣有效。遂法院判決500萬元獎勵款該付。
-點評:
該案的入選,一方面原因在于其500萬元的訴訟標的;另一方面,在于對企業高管職權及獎金性質的理解爭議。
用人單位最終在此起500萬;天價勞動爭議案件中敗訴,兩個方面對用人單位有極大的警示意義:
一、董事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的承諾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董事長的承諾即視為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對高管職權的適當限制及程序控制,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控制經營風險的重要事情;同時,對于高管個人而言,也應當明確,身為職業經理人,肩負重大職責,行使用人單位賦予的職權時須格外謹慎小心。
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必須明確,即使只是在勞動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過的獎金,如果對員工作出了承諾,也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變成了與支付基本工資一樣的法律義務。民法領域有所謂撤銷贈與之說,但勞動法中的勞動報酬領域,并不存在“撤銷贈與”甚至“贈與”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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