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社會中,我國各省份離婚率在逐年增長,很多夫妻在一起久了,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有的是可以治愈重歸于好,有的已經完全破裂無法修復,挽回不了的婚姻最終就只有離婚,但是離婚了,也會存在很多要處理的問題,夫妻雙方因為離婚意見的不統一也必將導致諸多糾紛產生。那么,離婚了,什么情形下可以多分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實踐中,在雙方條件相當情況下,對于共同財產一般是均分的。如果女方在婚后因成為家庭主婦導致與社會脫節,再就業的能力明顯下降,那么人民法院會適當照顧女方。另外,存在以下情形時,也可能出現多分得財產的情況。
一、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賠償。雖是賠償,但最終可直接體現在財產分割中。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重婚有兩種形式: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注意:如果前一段婚姻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不適用事實上的重婚。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婚姻法》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在評價是否存在重婚情形時,可以適用事實上的重婚關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則屬于重婚。因此,婚姻中出現的“出軌”、“一夜情”等情形不屬于《婚姻法》中請求過錯賠償的事實依據。
(三)“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所以,不用擔心只是被偶爾毆打,就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家庭暴力”,當出現家暴時,應該及時報警或入院拍照以固定證據。
(四)“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如無償贈與給第三者的無法追回的財物、家暴行為導致的醫藥費損失等。
(五)如果雙方均存在過錯,那么不能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提出讓對方少分或不分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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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生活困難的,可以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得到適當幫助。
原則上,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仍歸個人所有,但如果在離婚時,一方出現生活困難的情形,則應區別對待。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例如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便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幫助的形式,可以是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但也可以僅僅是房屋的居住權。該立法的本意是保障有困難的一方在離婚后能夠維持基本的生存條件,而不是非要瓜分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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