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6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和律師法修訂草案等。
城市家庭人員全失業可申請就業援助
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就業促進法修改補充相關條款,細化就業援助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于給予就業援助家庭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應對突發事件應選擇最能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
“應對突發事件時更要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立法思想,在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得到充分體現。草案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經修改后,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刪除了“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
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此外,法律委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82條相應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草案還增加條款,明確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草案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民事訴訟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6項
明確哪些情形應當再審,是解決“申訴難”的重要環節。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6項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草案將上述5項情形具體化為16項情形。這16項情形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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