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交300元伙食費,但倒一次剩飯就要罰款20元,這不是在扣我們的血汗錢嗎?”5月7日,東莞市中堂鎮吳家涌一家不銹鋼廠的工人向記者投訴。該廠夏姓的人事主管解釋說,“工人如果倒剩飯要罰款”的條款已寫入勞動合同,此舉是要教育工人節約糧食(5月8日《廣州日報》)。
浪費糧食很可恥,但以罰款推行節約,令人難以接受,甚至被懷疑“別有用心”。但用工方卻“理直氣壯”:勞動合同中有“工人如果倒剩飯要罰款”的條款,工人進廠務工時都在上面親筆簽了名,說明大家接受這樣的規章制度,那就應該執行到位。合同中規定罰款50元呢,現在只罰20元,已經很“仁至義盡”了!
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是不是都要當“圣旨”執行?答案是“有保留”:與法律、道德相符,個人簽名認可的,那就應該執行沒商量;如果與法律、道德相左的,即使工人已經簽名,那也不是個人主觀意思的真實表達,工人可以不執行,相關部門還應依法介入,中止這些“霸王條款”。像浪費糧食罰款這樣的條款,就是不合理的條款。
跳出個案,放眼工場,發現諸如上述“無度設規、自利自肥”的“霸王條款”還有很多:工人上廁所不許超過5分鐘;女工進廠幾年內不得懷孕;每月加班40小時方可領到加班費;進出廠門要接受搜身檢查……五花八門、隨心所欲的用工規定,直接剝削工人經濟利益,損害工人基本人權。雖然地球人都知道這不合法、不合理,可身處“就業難”的時下,務工者除了簽名認可還有什么選擇?
令人更加不能接受的是,面對形形色色的用工“霸王條款”,勞保部門、各級工會、法律人士不但不積極主動參與維權,反而講什么“工人可與企業平等協商規章制度”。試問,企業主與工人地位事實上不平等,明顯處于弱勢的工人如何跟企業主講條件?一句話還未說完,“逐客令”已經下達——“一職難求”之下,簽名認同的用工合同也不全是真實意思表達,除非是外星人才不知這一職場“潛規則”。
筆者則以為,務工者的“娘家人”——勞保部門、各級工會在消除用工“霸王條款”方面倒應積極有為,而且很容易有所作為:經過一段時間的宣傳與查處,基本所有的用工都簽訂了合同,很多地方有權部門還制定了合同范本(其中包含內部規定)。何不再要求合同多復制兩份,分別送地方勞保部門和工會,既是備案,也是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對不合法、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及時發現、立即糾正,這樣從源頭消除侵權用工行為,是對務工者權益最積極、最主動、最有力的保障。(蘇北人)
來源:《檢察日報》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2020-01-02患者隱私因非疫情防控目的被泄露,違法嗎?
2020-02-12開發商關于學區房的宣傳未兌現,責任如何承擔?
2020-03-05追索撫養費的案件是否可以免交訴訟費?
2020-03-23信用卡欠了很多錢還不上,會不會被抓去坐牢?
2020-03-25專利代理人掛的費用要多少?
2020-04-09套路貸怎么破
2020-04-1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2020-04-20房屋產權變更后贈與合同還有效嗎
2020-04-22抗稅罪是如何認定的?
2020-04-23離婚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2020-04-28非法拘禁罪的概要
2020-04-29夫妻個人債務應該怎樣認定?
2020-04-29計算違約金的標準之法律規定
2020-04-29離婚不給子女撫養費如何追討?
2020-04-30假冒軍人,有多嚴重
2020-04-30夫妻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0-04-30子女撫養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0-05-01軍人離婚營房如何分割?買賣營房有什么后果?
2020-05-02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咋處理?
2020-05-03部隊結婚必須要婚檢證明嗎
2020-05-04離婚以后孩子可以改姓嗎?要什么手續?
2020-05-05放火罪的認定
2020-05-05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2020-05-05夫妻買房可以只寫一方名字嗎?
2020-05-06工傷臉上留疤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05-06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不簽要交違約金嗎?
2020-05-07夫妻離婚以后子女撫養權期限是多久?
2020-05-08婚前存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和如何保護?
2020-05-08當借貸后發現無力償還怎么做
2020-05-09車輛撞死人后如何進行賠償
2020-05-09交通肇事救助以后離開算逃逸嗎?
2020-05-10工傷期間員工的工資發放標準是多少
2020-05-12提起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2020-05-13工程監理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2020-05-13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要件是什么
2020-05-13勞務分包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0-05-14怎么確定明星歌曲版權
2020-05-1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材料都需要哪些?
2020-05-15駕駛校車超載100%會不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