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年滿十六周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一) 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 結伙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綁架、爆炸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團伙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 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非法拘禁,盜竊,詐騙,偽造、倒賣發票,倒賣車票、船票,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以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物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后五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 制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惡習較深、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 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六) 教唆他人違法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 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引誘他人賣淫,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賣淫、嫖娼的;
(九)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 有法制規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情形的。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對未成年人決定勞動教養,應當從嚴控制。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學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實際管教能力的,不得決定勞動教養,但是應當依法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
未成年人的年齡、身份,以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的實際情況確定。
對精神病人、呆傻人員不得決定勞支教養。對盲、聾、啞人,嚴重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年滿六十周歲又有疾病等喪失勞動能力者,一般不決定勞動教養;確有必要勞動教養的,可以同時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
違法犯罪嫌疑人為抗拒審查、逃避懲罰而自傷、自殘,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以審批勞動教養時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違法犯罪的臺灣居民和在內地違法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決定勞動教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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