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如果產生了遺囑案件的糾紛,應該如何準備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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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案件怎么準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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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遺囑案件怎么準備證據的問題:在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那么繼承案件原告需要準備什么證據呢?首先是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比如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其次是證明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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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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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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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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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書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以及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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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遺囑效力糾紛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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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遺囑的效力有爭議的,可起訴至法院由法院來裁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確認遺囑效力的糾紛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如果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根據相關繼承法規,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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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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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字;錄音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下,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危急情況解除后無效;公證遺囑,經遺囑人申請,由公證機關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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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具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人所立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達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政策的相關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是依據法律規定的形式來確立的,遺囑繼承人沒有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也沒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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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書遺囑無效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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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無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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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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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無效的,就該部分涉及的遺產內容不能適用遺囑。如果該部分財產需要繼承的,應依《繼承法》適用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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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他人的共有財產,那么,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首先應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劃出遺囑人那部分遺產,繼而對這部分遺產按照遺囑繼承。遺囑中對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的處分屬于無權處分。該部分遺囑無效,不能對這部分財產按照遺囑分割,當然也不能按《繼承法》實行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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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么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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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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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徐丹律師,女,法學學士學位,國家司法考試A證。現為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核心專職律師,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執業證號為14201201711164197。徐丹律師從2012開始先后在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過實習工作經驗,從事執業律師以來,秉承“專業、誠信、敬業、務實”的工作作風和為人處世的態度,已處理過多起訴訟和非訟法律事務,咨詢解答大量各類型民事、經濟、刑事案件。尤其擅長各類婚姻家事糾紛;婚前、婚內財產風險評估和規劃;為境內或者跨境婚姻、繼承提供法律意見;債權債務糾紛;房產合同等。對于婚姻家庭的矛盾有著獨到的見解,善于從法律角度與女性特有的角度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善于處理婚姻家庭中的疑難雜癥。在執業中也不忘關懷弱勢群體,結合地區司法局以及律所綠色通道提供專職援助,對于一些困難的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是一位有著專業素養與社會責任感的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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