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廣州XX化纖有限公司
答辯人就譚X偉勞動爭議申請仲裁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與譚X偉系事實勞動關系不持異議。
二、譚X偉于2005年11月12日進入答辯人處工作。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所有員工需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如部門主管及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試用期可以視情況縮短或者延長。根據譚X偉的表現,辦公室對其延長至6個月的試用期,至2006年5月12日試用期滿。譚X偉實際工作時間至2006年4月22日,仍在試用期內。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正因為譚X偉工作不積極,表現不好,所以公司才對其延長試用期及至后來的解除勞動合同。
三、增城市是廣州市管轄范圍內的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縣級市。增城市2005、2006年的最低工資標準均為494元,譚X偉稱應按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684元計算是理解錯誤,應當適用爭議雙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增城市的494元。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的每月法定工作天數為21.46天,并非譚紅偉所稱的20.9天。因此,按增城市最低工資標準494元,日薪為23元,并非32.7元。
四、答辯人向譚X偉發放的工資為:2005年11月實際工作26天,發放工資700元,12月發放工資670元(包括代扣的生活費、住宿等費用,下同),2006年1月因為放假發了152元,2月份發放845元,3月份發放527元,4月份發放711元。每個月工資均已經達到增城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單據均有譚X偉的簽名,因此答辯人并不拖欠譚X偉的工資。
五、答辯人處實行三班倒制度,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從譚X偉的電腦卡可以看出,譚X偉所稱上了25個通宵班是子虛烏有的事情,上了夜班后,白天都是休息的。2006年元旦期間已經安排了休假,從譚X偉的卡上已經可以反映出。
六、譚X偉被解除勞動合同時仍處于試用期,因工作表現欠佳,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答辯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并非無理辭退。《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未提前30天通知應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只是適用于正式職工。對于尚處于試用期的職工只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七、譚X偉稱要求答辯人賠償其精神損失,在事實上與法律上均無根據。精神損失只有在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時方發生,在勞動爭議領域不存在賠償精神損失的問題。
綜上所述,譚X偉尚處于試用期間,由于其表現欠佳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其提出的拖欠工資、加班補助、違約金、代通知金、精神損失均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懇請仲裁庭查明事實,駁回譚紅偉的申請。
代理人:羅學源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該案對方大部分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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