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羊網-- 羊城晚報作 者:
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9月1日起實施
本報訊 新華社于昨天受權發布國務院第351號令,公布了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共7章、63條,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開宗明義: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條例》具體規定了醫院和醫療事故鑒定組的專家不準受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明確了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以保障合法權益;規定在發生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時,必須進行尸檢,拒絕或拖延尸檢的人都要承擔責任;明確規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由第三方即有關醫學會負責;同時還明確了法醫將參加醫療事故鑒定;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明確醫生的責任更大;規定了患者或家屬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方法;確定了醫療事故賠償的11條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增設了精神賠償的內容;以專章的形式制定《罰則》,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以及對違反《條例》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規定具體的處罰辦法;明確規定非法行醫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屬醫療事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本版文章均由樊克寧廖懷凌整理
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應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
發生醫療糾紛時應封存證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拒絕或拖延尸檢要承擔責任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一般不得超過2周。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法醫參與醫療事故鑒定
建立由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構成的專家庫,要求專家庫成員要有高級職稱。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專家鑒定組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哪些鑒定材料必須提供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應提供的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哪些情況不屬醫療事故
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什么情況可提出爭議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發生爭議如何申請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當有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等情況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不可同時向法院和衛生部門遞狀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醫療事故賠償的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以上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以上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非法行醫造成損害不屬醫療事故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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