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怎樣對死刑案件進行指定辯護,死刑案件指定辯護的特點?請看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嚴格了承擔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師的資格,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應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后出臺的又一重要規范性文件?!兑幎ā返某雠_對于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切實貫徹新修改的律師法,充分發揮律師辯護在死刑案件審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從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提高死刑案件質量,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指導,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律師的執業能力和執業素質,積極爭取政府財政部門落實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并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復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并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的復制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復制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
《規定》還特別指出,在法庭審理中,法官應當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對于律師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采納與否的理由等。《規定》明確,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征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對于查閱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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