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發生后哪些病例資料內容需要保存,有什么程序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很多醫療事故,這很多時候是因為醫院的問題導致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相關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那么,醫療事故發生后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是什么?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醫療事故發生后哪些病例資料內容需要保存,有什么程序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醫療事故發生后,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復印件。并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后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6h內據實補齊。
【程序】
提出申請→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復印件→醫務處保管→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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