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江蘇正氣浩然律師事務所接收H某的委托,指派楊權法律師擔任H某訴L某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任務后,筆者從委托人H某處了解到本案基本情況如下。
2019年3月,H某與L某通過網絡交友相識。
L某于2019年5月從老家至C市與H某見面并確立了戀愛關系。
2019年7月25日,H某按照習俗上門提親并支付彩禮38000元。
2019年11月12日,H某與L某登記結婚。
L某在登記結婚后未與H某共同生活,長期在外居住。
【審理情況】
2020年8月2日,H某訴至W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判令被告返還彩禮38000元。2020年11月26日,經W區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原告H某與被告L某達成調解協議:
1. 原告H某與被告L某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2.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H某負擔。W區人民法院于當日制作民事調解書。
【律師分析】
本案的事實相對較為清晰,因被告L某長期未與H某共同生活,H某遂萌生了離婚的想法。在雙方平時的QQ、微信聊天溝通中時常發生爭吵,H某也感覺到雙方和好無望,遂堅定了離婚的想法。在無充分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原告訴請離婚通常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原告對此也表示知情。為此,在調解過程中,原告H某同意放棄要求被告L某返還彩禮的主張而實現雙方經調解離婚的目的。
本案中,雖然原告H某放棄了要求被告L某返還彩禮的主張,但并非意味著類似情形的出現后男方不能主張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適用該規定時,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顯而易見,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未能共同生活的,男方可在提起離婚時主張女方返還彩禮。
換言之,男方若以此為由主張返還彩禮,必定要提起離婚訴訟才行。至于男方是否堅持請求返還彩禮,需要綜合考量給付彩禮的數額以及男方訴訟的首要目的是否為離婚。這就需要當事人自己慎重斟酌。
【律師建議】
婚姻需要男女雙方共同經營,雙方締結婚姻后共同生活、互相扶助亦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筆者也衷心希望婚姻中的男女雙方能夠本著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理念,經營好家庭,以更多的智慧維系彼此之間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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