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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約定和規范,如要求開發商要在房屋交付時,向購房者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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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購房者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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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屋已經交付,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有關的物業管理費也理應交納,因為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物業公司有許多物業服務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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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購房者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注意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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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真和善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所謂認真行使,就是在開發商不能提供相關文件又通知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依據合同約定堅決拒絕接收,不要稀里糊涂收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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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善于行使,是指要對發現的問題做一下分析,看出現的問題是否能夠構成拒絕驗收的理由,比如墻面、地面裝修有問題,衛生潔具不符合原定標準等,雖然也屬于問題,但一般不會構成拒絕驗收的依據。對這樣的問題,不妨在開發商提出賠償方案或改進措施后,先辦理入住手續,再敦促開發商落實,以免耽誤自己使用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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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過程中,要完善交接程序。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如果發現問題,一定要書面記錄下來。如果決定拒絕接收,則要書面說明拒絕接收的理由。如果接收但有問題需要解決,則應要求開發商將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文字,以備今后協商不成時,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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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的書面內容,原則上都應該是一式兩份,雙方要簽字或蓋章,避免開發商內部發生人事變動后,接任者拒絕承認前任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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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之間就先交物管費,之后才能入住有約定的話,那么在交房的時候,要求業主先交物業費就是合法的,否則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是得不到法律所支持的。至于物業費的標準,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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