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那么,分類國家罪,該如何進行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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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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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阿布力肯木在其母親昵比婭的指使下,新疆前首富熱比婭兒子煽動。與阿里木、茹仙姑麗等人,向別人宣傳“政府要結束和封閉熱比婭商貿大廈籌備”等蜚言,印制了四百五十份建議書,你知道案例。買來布料,準備制造標語,意圖煽動本地百姓到政府部門游行??粗至?。
2006年5月28日,看著分裂國家罪辯護。阿布力肯木在熱比婭及繼父司地克阿吉的指使下,與阿里木、茹仙姑麗等人一同,誹謗了一篇歪曲中國人權制度和民族政策的文章《我們是罪犯嗎?》,經過互聯網發送給了在美國的熱比婭、司地克阿吉等人,并應熱比婭的請求懇求,分裂國家罪司法解釋。將該原料改正后,分裂國家罪判刑。準備交給將要到新疆的境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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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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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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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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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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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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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才有家,國家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一切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應該得到法律的嚴懲,我們在平時生活中,也要提高警惕,如果遇到此種行為,應該向公安機關以及國家安全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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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同案件下細節不同,所對應的法律問題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線上或者電話的方式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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