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那么,買賣合同的旅行者順序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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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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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出售一臺挖掘機分別與乙、丙、丁、戊簽訂買賣合同,具體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脅迫乙訂立合同,約定貨到付款;4月1日,甲與丙簽訂合同,丙支付20%的貨款;5月1日,甲與丁簽訂合同,丁支付全部貨款;6月1日,甲與戊簽訂合同,甲將挖掘機交付給戊。上述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就履行順序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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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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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戊為第一順序);(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價款,丙為第二順序,丁為第三順序);(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乙為第四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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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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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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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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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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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合同的履行除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順序也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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