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種,所以也必須遵循勞務派遣的基本原則,同樣一旦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務派遣合同的相關規定,也是需要支付賠償的,比較常見的就是合同到期不續簽。那么,勞務派遣經濟補償金怎么主張和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讓我們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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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經濟補償金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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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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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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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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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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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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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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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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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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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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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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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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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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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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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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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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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務派遣經濟補償金怎么主張和有哪些法律規定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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