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難免會因為意外而違章駕駛。那么違章駕駛被罰款屬于工傷么。“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問題,其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在此方面變化較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認定工傷,需要從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兩個方面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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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條件: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特定事故受傷可以依法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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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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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該條認定工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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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是發生在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的上下班以及加班過程中的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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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須是受到特定事故傷害,即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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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必須受到身體上的傷害,這種傷害可以是職工自己駕駛車輛造成的,也可以是別人駕駛車輛造成事故導致職工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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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極條件:違章駕駛負主要責任的,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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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同,新《工傷保險條例)限制性地規定了上下班途中只有“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納人工傷的范圍,這有利于提示和引導職工樹立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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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駕駛與負主要責任是不同范疇,違章駕駛是對違法行為性質的判斷,而負主要責任則是考量雙方行為對事故發生影響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程度,違章駕駛并非均產生違章者負主要責任的法律后果,當雙方均存在違章時,需考量雙方行為對事故發生影響,進而判斷承擔主要責任的違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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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職工出現違章駕駛的情形時,應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當違章駕駛職工承擔非主要責任時,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認定工傷。當違章駕駛職工負主要責任時,則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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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綜上所述,違章駕駛并非一定不能認定為工傷,具體要看違章駕駛對于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基于此違章駕駛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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