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與用人員工之間存在的勞動爭議是相對比較多的,為了更好的解決雙方的爭議,多數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很多的朋友們對于這些流程其實并不太了解,那么發生勞動爭議先仲裁還是先訴訟?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具體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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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勞動爭議先仲裁還是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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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后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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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到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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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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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先向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決定,之后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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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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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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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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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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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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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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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權: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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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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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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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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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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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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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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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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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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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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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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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情況,搜集提供下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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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原件。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單位公章,可以證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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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勞動者本人簽名的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原件。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托代理關系,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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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的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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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取得、沒有疑點的錄音、錄像、照片。錄音要能夠清楚地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方面的反證。另外,勞動者在工作中的錄像、照片也可作為提供勞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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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需要經仲裁庭組織質證后,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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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發生勞動爭議先仲裁還是先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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