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是相對比較嚴格的,如果犯罪分子的行為傷害到他人甚至比較嚴重的話,是會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對于這類犯罪人來講,建議要及時的認識自己的錯誤,好好的進行改造。那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還能減刑?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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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還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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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減刑符合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減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定適用減刑時,一般都把與主刑緊密相連無法分離、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予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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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對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減刑符合相關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1957年8月27日《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可否減刑問題的復函》指出:“對于判處有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減刑時,剝奪政治權利部分也可以減刑。”這個司法解釋雖然是50多年前做出的,但其基本精神是正確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做出新的規定前,上述司法解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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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對于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減刑符合我國刑法減刑的目的。刑法規定減刑的目的是通過肯定犯罪分子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他們繼續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與主觀惡性,使其不致再危害社會,盡快將犯罪分子改造成為新人。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刑罰執行一定期間后,犯罪分子又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現,在主刑減刑時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已相應減小,這時就應當適時對其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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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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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國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方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立法及司法精神,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是從實體與程序相統一的角度予以出發,其目的是使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更加完整與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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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刑法》關于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在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給出了原則性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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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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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司法解釋的這兩條規定解決了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減刑時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問題。這樣,在立法的基礎上,又從司法解釋上對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有關問題作了周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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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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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由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予酌減或者不減。但上述幾種情況的減刑,經過一次或數次減刑后,減刑后的剝奪政治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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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的主刑從死緩、無期徒刑減刑為了有期徒刑的話,那此時附加剝奪的政治權利終身也是會得到相應的減刑,但其實此時說減刑并不太準確,應該是有了具體的期限,即達到了規定期限之后,那罪犯還是可以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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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還能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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