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我們國家法律類型中相對比較強的一種法律制度,其結構相對比較嚴謹,對于精神病人來講,如果觸犯刑事責任的話,也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進行約束的,但是精神病人屬于相對比較特殊的群體,在處罰的時候也是會量刑的,那么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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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刑事責任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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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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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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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并無精神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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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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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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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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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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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鑒定人是女性,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后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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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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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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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必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對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何種精神疾病、其病情與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的關系及作案時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作出鑒定結論,并由法官最終確認被鑒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應否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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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對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確認包括兩個前后相連的程序:一是對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二是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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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前一程序規定得比較明確、具體,但在后一程序即如何對待鑒定結論的問題上,由于認識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一個誤區,即只要是司法機關委托鑒定的,對鑒定結論就可以不經法庭質證直接確認。因此,有的偵查、審查起訴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得出其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后,就終結案件,不再移送起訴或移送審判。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和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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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其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欠缺的判定是法官裁判權的重要內容,而非偵查、公訴機關的職權,從裁判權的當然屬性及維護裁判權的統一行使出發,最終應該由法官來審查、判斷。偵查、公訴機關不能對此作最終結論,其鑒定只是其對被鑒定人刑事責任能力情況的判斷,是否正確最終還應由法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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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證據規則來講,鑒定結論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與物證、書證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證據一樣,其證據效力在經庭審質證前是待定的,必須經過法官在庭審中審查核實,進行確認后才能作為認定被鑒定人是否精神病人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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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由處于中立地位的法官來判斷比由處于積極追訴地位的偵查、公訴機關認定更有利于保護有關主體,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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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精神病人刑事責任之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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