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變更子女撫養權一直是一個熱門的話題。那么,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撫養權變更的法定程序怎么走呢?下面,律霸馬上為您作詳細解答。
一、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1、協議變更,必經法定程序是公證。
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2、訴訟變更,由人民法院裁決。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補充說明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以上就是我們對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所做的法律解答。總之,撫養權的變更要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和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則。如果您對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還存在其他疑慮,請您及時聯系律霸,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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