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貸款或者進行一些民事活動時,抵押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不動產尤其是房產抵押有沒有期限?如果有的話,期限是多長?下面,律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不動產抵押期限的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通歡迎。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不動產抵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所謂抵押期限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能夠行使抵押權的有效期間,即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產生作用,突出表現在時效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于抵押權,此點在理論上歷來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肯定說,時效之適用客體為一切民事權利,抵押權當包含其中,而否定說則認為,時效僅對于請求權適用,物權請求權可以作為時效客體,但物權本身則不能適用時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后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綜上,我國沒有法律對抵押權時效及期限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但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支持,對抵押權行使的時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不動產抵押期限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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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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