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第115條,交付定金方未盡責完成雙方約定債務職責的,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定金方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不按約定履行債務職責的,需要返還雙倍定金。
(2)第116條,若是當事人要求違約金的同時又要求定金,當出現雙方中有一方違反約定時,另一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條款或者是選擇使用定金條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89條,雙方可以約定選擇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此作為雙方債務擔保。
(2)第90條,定金需要用書面的方式來進行約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應規定好交付定金的日期或時限。合同從實際交定金的那時正式生效。
(3)第91條,定金數應由當事人確定,但要注意,定金數不能超過主要合同數額的20%。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
(1)第116條,雙方當事人確定按照交付定金的方式作為簽立主合同的方式,交付定金方未按規支付所需定金,而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其中主要的部分的,是不會影響主合同的簽立與生效的。
(2)第117條,交付定金后,付定金方可按合同的規定用失去定金作為代價來解除合同,而收取定金方可以用返還雙倍定金為代價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相關責任的處理可以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相關的規定。
(3)第118條,當事人雙方交付定金,卻沒有確定定金的具體性質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主張確定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與相關違約處理。
(4)第119條,若實際交付定金數不等于約定交付定金數,則被當做變更定金合同;收取定金方提出不同意見并表示拒絕收取定金的,則該定金合同不具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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