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事行為都會涉及到合同,有些合同會規定違約金或滯納金的收取,甚至水費單和天然氣收費單上都有過它們的身影。但很多人并不知道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區別,簽合同的時候也根本不知道合同書規定的違約金和滯納金是否符合要求就簽了。然而這種不關心合同滯納金一般是多少就簽合同的情況往往會在后期給自己帶來金錢上的損失和糾紛。
一、滯納金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根據滯納金的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應該受民事法律調整,這里的滯納金實際上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既然是違約金,那么對于這筆費用的收取,就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而不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中來規定;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及比率,則應按照當時銀行的利率收取。
對于涉及支付的滯納金問題,要區分情況進行認定:
(1)對于借貸類合同罰金性質的滯納金,如果利息及滯納金的總額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的,受法律保護。超過四倍的的,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2)對于其他合同違約金性質的滯納金,如果不過分高于對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過分高于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可以向法院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滯納金的標準和計算方式
1、標準
合同中若約定按合同計算。若沒有,可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損失。
2、計算公式
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目前國內已經在逐步取消公共事業(如水、天然氣收費)中滯納金這一說法了,一些地方的天然氣收費單上已經開始使用違約金代替滯納金了,相信合同中的滯納金在不久的將來也會恢復它本來的違約金面目。并且所謂的合同滯納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應該也會逐漸規范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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