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的法治社會在不斷的完善,人們在解決問題是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而在解決的過程需要簽定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氣,通常對于入職時候人事保管合同爭議比較多,因此,在簽訂保管合同的時候小注意很多問題,那保管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簽訂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3、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并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費用
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的義務行為。
無償的保管行為除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5、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二、保管合同訴訟時效為多久?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二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于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簽訂任何合同都要依法來進行否則將會沒有法律效力,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要注意保管憑證因記載的事項,保管人的限制,保管費用,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等,只有處理好細節問題才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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