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約定的最長時限
半年,即六個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期間的基本概念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三、如何約定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應當從債務清償期屆滿時起算,不宜將保證期限訂得早于或等于債務履行期。
2、不宜將保證期間規定得無限期的延長
四、保證期間的基本類別
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
1、所謂的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規定,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2、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法律推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于6個月屆滿之日。
保證期間可以約定最長多少年?按《民法典》規定,是六個月。上文圍繞保證期間這個詞深度講解了保證期間的基本概念、約定準則、最長時限,并補充了基本類別。雙方當事人在保證期間要繼續承擔合同中相應的責任,做好本分,這樣保證期間的存在才具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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