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取得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方式,那么這兩種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方式,具體是指什么,又有什么樣區別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大家可以閱讀了解一下。
一、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
1、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劃撥土地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
①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②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
①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②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二、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
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不同法定方式,在適用范圍、土地地價、管理方式、權益內容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劃撥用地主要是國家機關、軍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等用地,無償取得是其主要特征;出讓用地是當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通過合同方式進行管理。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征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于無盈利性質的。
以上為大家介紹了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定義以及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而言之,出讓土地的都是有年限的,而劃撥土地是無期限的;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劃撥土地一般都是屬于無盈利性質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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