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中的宅基地可能會因為一些自然原因而導致滅失,宅基地一旦滅失,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可能也就隨之不存在。這關系到農戶一家的居住問題。那么宅基地滅失后應怎樣處理呢?詳情請閱讀下文了解。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條是關于宅基地滅失后重新分配問題的規定。本條主要包括兩個層次:
1.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觀原因是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的滅失。雖然從物理屬性上講.土地是不可能消滅的。但是從用途角度上說,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可能再適用某種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來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沒;又如,由于山體滑坡,原來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發生這類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設住宅,必須對喪失居住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維持生汁。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權利人應當是因此而喪失宅基地的集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不應當流轉到集體經濟組織之外,也不應當無限擴大,變相侵占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仍然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喪失基本居住條件的村民。對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況,要予以糾正,即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也不應當重新分配。
農村宅基地在因為自然原因而滅失的情況下,農戶可以申請重新分得新的宅基地,用以建造住所。而村委會與鄉政府也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給失地的農戶。如果您遇到了什么宅基地方面的法律問題無法解決,您可以咨詢律霸網站的律師,我們會為您帶來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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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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